发生灾害只能等死?原来和你想得真不一样,宋(2)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
【摘要】:蠲僦舍钱: 诉灾: 所谓置场赈济,是指将赈济物品集中于一处或数处,令受济者持证前来领取。所谓有偿赈济,主要是赈粜、赈贷两种方式。 对于不属于蠲僦舍钱:
诉灾:
所谓置场赈济,是指将赈济物品集中于一处或数处,令受济者持证前来领取。所谓有偿赈济,主要是赈粜、赈贷两种方式。
对于不属于乞丐的贫民,宋朝政府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无偿赈济和有偿赈济两种。所谓无偿赈济,包括俵散和置场赈济。俵散,是指负责赈济之官吏,持钱米沿门发送到每户需赈济人手中。
提刑司参与灾荒赈济事宜,主要是在两种情况下:
两宋时期,各救济机构每于冬季对乞丐、贫民进行法定名额之外的超范围收养,目的即在于帮助贫困人口度过严冬。负责机构北宋时期主要是福田院,南宋以后则是养济院等救济机构。
(2)地方性仓种。
如庆历八年(1048),流民大量涌入京东一带逐食,富弼向朝廷请求,将京西一路荒地分配给流民,使其在异地安置下来。
一是冬季天气寒冷,流民无法过冬,乃于官屋、寺观等处临时收容;
超范围收养乞丐和贫民:
所谓行政性措施,是指属于政府行政职能内的赈济方式。
南宋孝宗淳熙年间(1174一1189),颁布了称为《淳熙令》的诉灾令,对诉灾的格式等细节问题作了统一规定。
不愿返乡的原因主要是担心两个问题:
按照“灾伤流移法”的规定,宋朝遣返流民一般采用自愿原则。凡愿还乡的,或者发给一定数量的口粮,或者发给路券,沿路凭券领取食物接济,以使其能够顺利返回。
检放:
每逢冬春两季,贫民由于缺少工作机会,粮食积蓄也往往告罄,导致生活陷于困境;同时,原有的乞丐乞食更为不易,濒临绝境。为此,宋朝政府每于冬春两季实行季节性救饥活动,以助贫困人口度过时艰。从救济方式上看,可分为惠养乞丐和赈济贫民两种。
其内容为:
民户诉灾后,由官吏检查灾伤,确定放税分数,此为“检放”。检查灾情由县一级官员负责初查,州一级官员负责复查。放税原则视灾伤程度而定,如灾伤2分,则放税2分;灾伤5分,则放税5分。在确定放税分数的基础上,7分以上实行赈给,7分以下实行赈贷。至南宋绍兴二十八年(1158)以后,改为放税5分以上即许赈给。
地方官方面,凡州、府、县各级长官,都要负责赈济事宜。诸如灾伤的检视、民户的抄札、灾荒的申告、赈济物的发放等,都由地方官负责落实。
其中,最为常见的是赈给、赈贷、赈粜三种。
二是为避免流民涌入市镇村落,形成疾疫,乃于空旷处搭建棚屋,将流民临时集中收容。就地安置的主要方式是无偿给予或租佃土地给流民,使其在家乡以外的地方安居下来。
动员民间力量:主要指劝分或劝粜之法,即劝谕有力之家无偿赈济贫乏,或减价出粜所积米谷以惠贫者的做法。有时两者难以区别,统称劝分。
不过,随着中央财力日见匮乏,以上5种仓储逐渐衰弊,特别是南宋时,导致各地纷纷兴建属于地方财政的地方性仓储。
宋朝行此法始见于宋真宗天禧元年(1017),此后,逐渐形成制度,各地一遇灾荒,往往行劝分之政,将劝分视为荒政的一部分,尤其是越到后来越依赖劝分。
赈贷,是指将救济物品(通常为粮、种)以借贷的方式暂时性给予受济者,以帮助其摆脱困境的方式。
坊郭户中,许多贫民并无私家房屋,多为临时租借公私房舍居住。
它更多地考虑到经济效率,并注重利用价值规律的杠杆作用,以赈灾救荒为目的,目的性更强。所谓利用民间力量的救荒措施,是指动员民间力量进行赈济的方式,国家在其中主要充当组织者,而不是物质承担者。
临时负责赈济的有安抚使与廉访使。此外,便是非专职但却必不可少的地方官。
从性质上区分,宋朝的赈灾救荒措施可分为三大类,即行政性措施、市场性措施和动员民间力量的数荒。
为此,宋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,以鼓励流民返乡,开展恢复性生产。其主要措施包括给食、给屋、给田、还田、借贷牛种、免除积欠、减轻赋税等。
市场性措施:主要包括罢官籴、弛禁榷、招商(减商税)、以工代赈、禁遏籴等。其中最主要的是招商和以工代赈。
其二,积年逋负未除,不敢还乡。
为此,宋廷制定了有关法规制度:
(1)全国性仓种。
对于广大的坊郭户贫民来说,冬季救寒更为迫切的是能够买到低价的柴炭,因为柴炭也同粮食一样,一到冬季往往被人为地抬高价钱,使贫民难以过冬。
文章来源:《灾害学》 网址: http://www.zhxzzs.cn/zonghexinwen/2022/0907/719.html